潘姓女保險業務員3年前在桃園一處停車場,跌進無蓋的排水溝受傷,向主管機關桃園區公所討國賠,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公所未善盡公共設施管理責任,確有過失,但潘女在大白天未注意須負擔2成責任,判賠17彰化縣埔心鄉身分證借款>嘉義縣民雄鄉身分證貸款萬餘元。

潘女指控,2013年8月4日下午,她搭乘的車子停進停車格,因右側有鐵皮牆,坐在副駕駛座的她只能微開車門,與車門平行側身而出,孰料轉身準備往車尾離開時,身後的水溝並未加蓋,左腳當場踩空踏進水溝內,新北市平溪區身分證借款造成身上多高雄市甲仙區身份證貸款處擦挫傷,右腳踝也骨折無法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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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師建議休養3個月,她以身為業務保險員,需要四處拜訪客戶,向桃園區公所索討3個月薪水9.7萬元,醫藥和交通費高雄市大樹區身份證借錢>臺北市萬華區身份證借款2.5萬元,及精神慰撫苗栗縣後龍鎮身分證借錢>臺南市中西區身分證借錢金20萬元。

法官認為,醫藥、交通和工作損失都有理,但20萬慰撫金過高,12萬元比較適當,並指案發當時天氣晴朗,潘女未注意周遭環境也須負擔2成責任,而未即時替排水溝加蓋,且未設置警告標誌或安全措施的桃園公所需負擔8成責任,最後判賠1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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